【事項名稱】 序號 資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份數 備注 1 原件 3 序號 資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份數 備注 1 原件 1 序號 資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份數 備注 1 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表 原件 1
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適用核定征收)
【事項描述】
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內容,向稅務機關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并辦理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本事項為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受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聯系電話: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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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期限為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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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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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l件報送資料
1. 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相關情形或者需要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居民企業提供
2. 納入《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抵免范圍的外國企業或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提供
【基本流程】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
【溫馨提示】
1.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2.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